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黃俊明
債 務 人 曾科閎即曾炳笙
盧思妍即盧佳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
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利息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
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953加5成計算利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 理 人 黃俊明
債 務 人 曾科閎即曾炳笙
盧思妍即盧佳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0,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
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3.184加1成計算利息
,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
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年息百分之2.953加5成計算利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