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陳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8,55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77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746,798元 113年10月15日 3.02% 113年11月16日 002 244,663元 113年10月15日 3.07% 113年11月16日 003 94,639元 113年12月10日 3.14% 114年1月11日 004 81,645元 113年10月10日 3.14% 113年11月11日 005 660,808元 113年10月10日 2.96% 113年11月11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陳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8,55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477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746,798元 113年10月15日 3.02% 113年11月16日 002 244,663元 113年10月15日 3.07% 113年11月16日 003 94,639元 113年12月10日 3.14% 114年1月11日 004 81,645元 113年10月10日 3.14% 113年11月11日 005 660,808元 113年10月10日 2.96% 113年11月11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