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施春安
上列債權人施春安因與債務人謝尹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施
春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促字第545號
債 權 人 施春安
上列債權人施春安因與債務人謝尹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施
春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