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富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6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81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5,028元 113年9月1日 16% 002 596元 113年9月1日 16% 003 801元 113年9月1日 16% 004 1,989元 113年9月1日 16% 005 2,057元 113年9月1日 16% 006 14,400元 113年9月1日 16% 007 1,962元 113年9月1日 16% 008 3,349元 113年9月1日 16% 009 3,152元 113年9月1日 16% 010 3,913元 113年9月1日 16% 011 3,796元 113年9月1日 16% 012 3,993元 113年9月1日 16% 013 3,660元 113年9月1日 16%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