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郭
峯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峯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輔助人
郭呈郁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