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72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6,107元 103年6月2日 5% 002 16,789元 103年3月2日 5% 003 13,284元 103年4月2日 5% 004 6,867元 104年5月2日 5% 005 430元 101年2月2日 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7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72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001 6,107元 103年6月2日 5% 002 16,789元 103年3月2日 5% 003 13,284元 103年4月2日 5% 004 6,867元 104年5月2日 5% 005 430元 101年2月2日 5%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