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施萱宇
即施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