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債 權 人 施淑芬
債 務 人 彭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5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53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09年3月9日 15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2 109年3月23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3 109年3月26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4 109年3月30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5 109年4月6日 15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6 109年4月7日 5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7 109年4月13日 5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8 109年4月23日 6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9 109年5月1日 1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10 109年5月6日 25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11 109年5月18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12 109年5月28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債 權 人 施淑芬
債 務 人 彭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50,000元,及自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53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09年3月9日 15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2 109年3月23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3 109年3月26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4 109年3月30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5 109年4月6日 15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6 109年4月7日 5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7 109年4月13日 5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8 109年4月23日 6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09 109年5月1日 1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10 109年5月6日 25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11 109年5月18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012 109年5月28日 200,000元 111年12月27日 WG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