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5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7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務 人 王能宏




陳秋霞


一、債務人王能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參拾萬玖仟貳佰捌
拾柒元及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
人王能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陳秋霞就前開債
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能宏於民國(下同)105年06月01日邀其
餘相對人陳秋霞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1.1,200萬元
,借款期間自105年06月04日起至119年06月04日止,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率2.49%計付。2.149萬8,800元,借
款期間自105年06月04日起至119年06月04日止,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利息按年率2.49%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
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貸款契約為證。
(二)債務人王能宏應於每月0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
3年03月0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貸款契約中第十
三條期限利益之喪失條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又陳秋霞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法律關係,應負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
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
:貸款契約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5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王能宏、陳秋霞 自民國113年0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9 002 新臺幣717310元 王能宏、陳秋霞 自民國113年03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王能宏、陳秋霞 自民國113年04月05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4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上開利率2.49% 002 新臺幣717310元 王能宏、陳秋霞 自民國113年04月05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4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上開利率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