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竽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8日以網際網路線
上申請方式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7萬元整,並
於撥貸日當天將前開款項全數撥付至債務人指定之開
立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第00000000000000
帳號其本人存款帳戶內,以為收執。
(二)、本件約定借款期間自撥貸日即112年10月2日起至119
年10月2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貸款
利率依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再加年息利率
2.68%(目前合計為年息利率4.40%)機動計算,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另按借款
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每期(
月)採固定金額600元計收,並以三期為限之違約金,
此均立有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
(三)、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13年11月3日起即
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聲請人本金578191元整及詳如
上請求金額欄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金錢債務,屢
經聲請人催討無效後,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
十四條第一項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即全部清償全部債務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原本如奉鈞
院通知,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