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
債 權 人 涂慕潔


債 務 人 張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11
4年9月1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原、正本中關於債權人「涂幕潔」之記
載,應更正為「涂慕潔」。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