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張伶榕律師(即翁子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翁子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
1,784元,及其中新臺幣109,357元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翁子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
290,92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翁子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張伶榕律師(即翁子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翁子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
1,784元,及其中新臺幣109,357元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翁子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
290,92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翁子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