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玟雁
邱聖元
楊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玟雁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
邱聖元、楊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239,725元整,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玟雁自民
國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7
,11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
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邱聖元、楊
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邱玟雁
邱聖元
楊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玟雁前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邀同債務人
邱聖元、楊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239,725元整,借
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邱玟雁自民
國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7
,11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
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邱聖元、楊
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