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號
清 算 人 林源禾


上列聲請人聲報亞洲智慧動力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亞洲智慧動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亞洲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清算期
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書、股東同意書等相關事證,
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
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
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
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
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
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
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
,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
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從而
,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
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
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
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亞洲公司清算完結,本應備齊相關資
料以供本院審查,惟未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表,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27日通知聲請人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而聲請人
於同年3月5日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
仍未補正前開文件,揆諸上揭規定,本件亞洲公司之清算程
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