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1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邱世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邱世田於彰化縣○○鎮○○路00號屋內動產之強制執
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
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
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
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邱世田於「彰化縣○○鎮○○路00號」內
之動產,惟該址有多戶設籍,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故無
從以債務人有設籍即確認該址內之動產為債務人所有。復無
其他事證足認該址屋內動產為債務人所有,職是,債權人對
該址屋內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邱世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邱世田於彰化縣○○鎮○○路00號屋內動產之強制執
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
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
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
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邱世田於「彰化縣○○鎮○○路00號」內
之動產,惟該址有多戶設籍,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故無
從以債務人有設籍即確認該址內之動產為債務人所有。復無
其他事證足認該址屋內動產為債務人所有,職是,債權人對
該址屋內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