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176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3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併案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併案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衍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同年10月23日就如附表所示保單所核
發之扣押命令及終止保險契約、支付轉給命令均應予撤銷。
第一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
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
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
的:(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
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
執行原則第5條第2款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衍瑞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人壽)有基於保險契約可領取之金錢債權,爰聲
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債
權,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核發扣押命令,嗣台灣人壽向
本院陳報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保單之預估解約金。本院遂於
114年10月23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
並請台灣人壽將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向本院支付轉給債
權人。惟台灣人壽於115年1月5日函復本院略以,債務人所
投保如附表所示保單名稱「永保安康終身保險」,該保單為
健康保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條規定,恕難依鈞院執行命令辦理
終止該保險契約等語。凡此,有本院執行命令、台灣人壽函
等件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保單既係健康保險,其解約金
債權依首揭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從而,
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本院於114年4月1日、同年10月23日就如附表所示保
單所核發之扣押命令及終止保險契約、支付轉給命令均應予
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元) 1 永保安康終身壽險 0000000000 陳衍瑞/陳衍瑞 168,051
114年度司執字第1763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併案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併案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衍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同年10月23日就如附表所示保單所核
發之扣押命令及終止保險契約、支付轉給命令均應予撤銷。
第一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
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
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
的:(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
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
執行原則第5條第2款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衍瑞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灣人壽)有基於保險契約可領取之金錢債權,爰聲
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債
權,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核發扣押命令,嗣台灣人壽向
本院陳報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保單之預估解約金。本院遂於
114年10月23日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
並請台灣人壽將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向本院支付轉給債
權人。惟台灣人壽於115年1月5日函復本院略以,債務人所
投保如附表所示保單名稱「永保安康終身保險」,該保單為
健康保險,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
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條規定,恕難依鈞院執行命令辦理
終止該保險契約等語。凡此,有本院執行命令、台灣人壽函
等件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保單既係健康保險,其解約金
債權依首揭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從而,
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本院於114年4月1日、同年10月23日就如附表所示保
單所核發之扣押命令及終止保險契約、支付轉給命令均應予
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新臺幣/元) 1 永保安康終身壽險 0000000000 陳衍瑞/陳衍瑞 16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