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37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7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11樓
            、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若盈/徐淑慧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吳承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勞保、郵存資料,執行標的不明,惟
債務人住所在臺中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