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99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990號
債 務 人 劉家甫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0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家甫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異議其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且
曾中風,身體每況愈下,極需全球人壽保險中之醫療險保障
,另南山人壽保險係保障其妻女在其身故後之生活所需,其
已無工作能力,執行上開保險契約,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
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
而形成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
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
第1項等規定,其於壽險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
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
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
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債務人於其對於第三人
之金錢債權經扣押後,即喪失對於該債權之處分權,執行法
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進行將該扣押權利金錢
化所必要、適切之處分行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
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
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
時,仍應審慎,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
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劉家甫之人壽保險契約,並
就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予以扣押、解約換價
。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並向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南山人壽)扣押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債權,依全球人
壽陳報,債務人之國華人壽新終身壽險,有預估解約金有新
臺幣(下同)331,480元(含住院醫療日額給付附約之解約
金175,905元);南山人壽陳報,債務人之新二十年限期繳
費增值分紅終身壽險,有預估解約金有148,653、396,932元
,均依本院命令扣押在案。
四、經衡量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權益,以保留債務人醫療所需之
全球人壽保險契約不執行,僅終止債務人之南山保險,解約
金由債權人收取解約金之方式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足以
保障債務人之醫療需求,債權人亦可部分受償。債務人主張
保險金係保障家人在其死後之生活所需,顯置債權人之受償
利益於不顧,亦不符事理之平。
五、綜上,本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終止上開債務人之南山人壽保
險契約,解約金由債權人領取,債務人之異議顯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