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37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常治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北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債務人張政雄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已就債務人張政雄遺產為之執行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
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又當事人能力為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之事項,如有欠缺而能補正者,法院固應裁定命當事人
補正,其不能補正者,法院即得逕予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張政雄之財產,惟其已於民
國103年6月7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
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已就債務人張政雄遺產為之執
行處分應予撤銷。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