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06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646號
債 權 人 朱腊梅
代 理 人 蔡炯輝
債 務 人 李盈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盈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榮光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該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此有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114年度司執字第40646號
債 權 人 朱腊梅
代 理 人 蔡炯輝
債 務 人 李盈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盈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榮光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該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此有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