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2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焜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焜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焜綺所有對第三人國軍
澎湖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及查詢人壽保險資料,該第三人所在
地為澎湖縣馬公市,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114年度司執字第42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焜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焜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焜綺所有對第三人國軍
澎湖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及查詢人壽保險資料,該第三人所在
地為澎湖縣馬公市,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