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71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198號
債 權 人 陳尚明  住雲林縣○○鎮○○路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陳杼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4,2
28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8月7
日寄存送達合法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