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98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9859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富傑、張向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向善所有位於雲林縣林
內鄉之不動產,則依前開規定,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
在雲林縣,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4年度司執字第49859號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富傑、張向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張向善所有位於雲林縣林
內鄉之不動產,則依前開規定,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
在雲林縣,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