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36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64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武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武宏對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桃園市中
壢區,有債務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
可考。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