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40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07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徐秉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秉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徐秉茂所有對第三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且該公司營
業部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