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趙蔚玲
債 務 人 方麗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麗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方麗鈴所有對第三人斗南
郵局、斗南農會之存款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均為員
林縣,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114年度司執字第5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趙蔚玲
債 務 人 方麗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麗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方麗鈴所有對第三人斗南
郵局、斗南農會之存款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均為員
林縣,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