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99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97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淑玲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文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蔡文達於第三人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帳戶之存款,該第三人址設
臺中市,債權人並聲請法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
戶資料以強制執行,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之財產,則依前
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