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司執字第611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173號
債 權 人 曾氏金菊 住○○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俊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
執行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該通知已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4年度司執字第61173號
債 權 人 曾氏金菊 住○○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俊憲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
執行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該通知已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