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司執字第644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4414號
聲明異議人即
債 務 人 蕭羽全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徐玉雪與債務人蕭羽全等間損害賠償強
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蕭羽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其尚需扶養父母蕭文濱、蔡麗雲,其
薪資扣除其與扶養父母之必要生活費後將不足額,另本件債
務是否己由他人清償而遭滿足,亦屬不明,為此聲明異議云
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執行名義成
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
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
1項本文、第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規定自明。基此,聲明
異議,乃對違法執行程序所為之救濟。至實體上權利義務之
爭執,執行法院並無審認判斷之權。
三、經查,債務人之父母蕭文濱、蔡麗雲亦為本件執行事件之債
務人且目前均有工作收入有勞保局之投保資料在卷可稽,聲
明異議人之主張,顯不足採信。另本件債務是否己清償完畢
,屬實體爭執,執行法院並無調查審認權限,故本件聲明
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