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707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7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真蓉
債 務 人 唐源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庄仔郵局
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
屬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
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布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
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
第第122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彰化中庄仔郵局(下稱彰化中庄仔郵局)之存款,經本院
核發扣押命令,彰化中庄仔郵局函覆已扣押新臺幣(下同)6,
248元(含手續費250元)。債務人聲明異議表示家境清寒且
年事已高,中風行動不便,每月只領取國保老年年金4,483
元及女兒們不定期給予7,000元,為此聲明異議等語,並提
出診斷證明書影本2件為證。經查債務人為36年次,名下查
無財產,113年度所得為744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所得資料在卷可參,另檢視債務人之彰化中庄仔郵
局帳戶交易明細,存款來源為每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
金給付4,483元,及女兒不定期滙入7,000元,可認債務人確
有賴帳戶內之存款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本次扣押之存款
6,248元既為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則債權人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彰化中庄仔郵局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
回,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4年度司執字第707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真蓉
債 務 人 唐源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庄仔郵局
存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
屬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
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布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
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
第第122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彰化中庄仔郵局(下稱彰化中庄仔郵局)之存款,經本院
核發扣押命令,彰化中庄仔郵局函覆已扣押新臺幣(下同)6,
248元(含手續費250元)。債務人聲明異議表示家境清寒且
年事已高,中風行動不便,每月只領取國保老年年金4,483
元及女兒們不定期給予7,000元,為此聲明異議等語,並提
出診斷證明書影本2件為證。經查債務人為36年次,名下查
無財產,113年度所得為744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所得資料在卷可參,另檢視債務人之彰化中庄仔郵
局帳戶交易明細,存款來源為每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
金給付4,483元,及女兒不定期滙入7,000元,可認債務人確
有賴帳戶內之存款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本次扣押之存款
6,248元既為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則債權人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彰化中庄仔郵局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
回,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