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724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46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朱亞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鍾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鍾維於第三人精銳保險
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
業務所得債權,第三人分別址設臺北市大同區、松山區,債
權人並聲請法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人壽保
險等資料,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之財產,則依前開規定,
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士林、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4年度司執字第7246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朱亞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鍾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陳鍾維於第三人精銳保險
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
業務所得債權,第三人分別址設臺北市大同區、松山區,債
權人並聲請法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人壽保
險等資料,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之財產,則依前開規定,
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士林、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