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37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74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彭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4年度司執字第8374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彭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