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49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986號
債 權 人 張益銘



債 務 人 黃耀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敦南分公司等之存款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本件具有管轄權,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