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朱嘉雄



相 對 人 游智閔




關 係 人 游長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復按拍賣抵押物程序僅得為形式審查,而所
謂形式審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
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是就當事
人間所提出外觀證明文件,依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有擔保債權
存在,法院自應准許裁定拍賣抵押物。至於聲請人所提出文
件是否為真正,實際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或其數額為何,如
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
告程序聲明其爭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游智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關係人游長庚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1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因關係人迄今尚積欠本金共計76萬8,437元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本票2紙、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20219號債權憑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各2份、土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及關
係人雖均具狀稱:前於95年4月至6月間匯款共計140萬元予
聲請人,且聲請人曾於起訴請求關係人應清償借款,業經本
院100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判決駁回,歷經近14年聲請人均
未為任何主張,堪認相對人等並未積欠任何債務,抵押債權
已不存在等語,惟經審核上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示,訴之標
的為95年4月30日至95年6月30日間之借款共計65萬3,125元
,依形式審查無從認定與本件本票債權為同一債權,況相對
人等所主張抵押債權是否業經清償等事項,屬實體上之爭執
,揆諸首揭說明,相對人等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
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
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延平段 0000-0000 113.00 全部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7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0巷0弄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住家用 1層:62.25;2層:62.25;總面積:124.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