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嶸騰企業有限公司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施志明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
付款;若有,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