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張育瑞
相 對 人 林朝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序及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張育瑞對相對人林朝鍇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並補正上開本票之提示日
、聲請狀狀尾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合法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揆諸首揭條文,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張育瑞
相 對 人 林朝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序及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張育瑞對相對人林朝鍇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原本,並補正上開本票之提示日
、聲請狀狀尾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合法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揆諸首揭條文,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