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黃茂松
相 對 人 陳福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違約金並非票據法所規定之事項
,本票關於違約金之記載,自不生票據上效力。本件聲請除
違約金部分非票據法律關係所得請求,聲請人不得聲請強制
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5.69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17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4年5月26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2 114年5月26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3 114年1月6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4 114年1月6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5 112年5月2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6 112年5月2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7 111年12月27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8 111年12月27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9 111年9月23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10 111年9月23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票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黃茂松
相 對 人 陳福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違約金並非票據法所規定之事項
,本票關於違約金之記載,自不生票據上效力。本件聲請除
違約金部分非票據法律關係所得請求,聲請人不得聲請強制
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5.695%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17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4年5月26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2 114年5月26日 7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3 114年1月6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4 114年1月6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5 112年5月2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6 112年5月22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7 111年12月27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8 111年12月27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09 111年9月23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010 111年9月23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17日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