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曾鳳蓮



上列聲請人曾鳳蓮因與相對人尚宜化粧品生技有限公司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曾鳳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