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王思云
上列聲請人王思云因與相對人楊典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思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表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票號:WG0000000
)請求付款;若有,請具體表明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並請於陳報狀簽名或蓋本人之印章(前開本票未載到期日
,請直接表明實際之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王思云
上列聲請人王思云因與相對人楊典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思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表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票號:WG0000000
)請求付款;若有,請具體表明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並請於陳報狀簽名或蓋本人之印章(前開本票未載到期日
,請直接表明實際之提示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