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楊子浚
上列聲請人楊子浚因與相對人施重榮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子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利息請求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算之依據,倘無請確認
是否更正為自提示日即114年5月22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