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桂芳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正本。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