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黃伯倫

上列聲請人黃伯倫因與相對人郭朝凱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黃伯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如未釋明,視同自認係
自聲請狀附本票所載到期日起算利息。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昀溱(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
5)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