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官錦聰
上列聲請人官錦聰因與相對人DANI EBRAHIM FABIANES(中譯:達
尼)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官錦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