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劉鳳嬌
劉鳳娥
前列劉鳳嬌、劉鳳娥共同
上列聲請人劉鳳嬌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劉鳳珍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劉鳳嬌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兩造姓名第二字為「鳳」或「鳯」?並提出相對人劉
鳳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劉鳳嬌
劉鳳娥
前列劉鳳嬌、劉鳳娥共同
上列聲請人劉鳳嬌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劉鳳珍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劉鳳嬌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兩造姓名第二字為「鳳」或「鳯」?並提出相對人劉
鳳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