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呂學賜
上列聲請人呂學賜因與相對人吳家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呂
學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聲請人呂學賜之詳細住、居所。
三、確認本件之提示日期為何(提示日早於發票日於法未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呂學賜
上列聲請人呂學賜因與相對人吳家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呂
學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聲請人呂學賜之詳細住、居所。
三、確認本件之提示日期為何(提示日早於發票日於法未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