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林吉常



上列聲請人林吉常因與相對人謝家銘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吉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