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陳建霖因與相對人施淑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建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
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1726號
聲 請 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陳建霖因與相對人施淑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建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
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