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蔡婷婷
上列聲請人蔡婷婷因與相對人陳婧羽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婷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
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蔡婷婷
上列聲請人蔡婷婷因與相對人陳婧羽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婷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
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