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翁蘋
上列聲請人翁蘋因與相對人陳瑞慈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翁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之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翁蘋
上列聲請人翁蘋因與相對人陳瑞慈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翁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之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