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楊舜貿
代 理 人 莊典訓
上列聲請人楊舜貿因與相對人梁文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舜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467988)之提示日為何「年
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
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